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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是中小企业的福音,取消承兑汇票!9月1日开始执行!

发表在首页文章 > 政策速递2020-07-21 16:50:00复制链接 阅读:1515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条例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还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条例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还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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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商业汇票


文件重点内容如下: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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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长期严重拖欠贷款问题突出 

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可以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梳理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已清偿拖欠账款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完成了75%。 

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超额完成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底前清偿一半以上”欠款的目标任务。 

有工程施工单位大吐苦水:随着市场的竞争越发激烈,工程难度加大,市场物价上涨,只有工程承包价格不涨。价格不涨就算了,3年前就已经完成的工程,现在还没有回收完款,公司总是说工程没有验收完,审计没有完成各等接口拖欠工程款。

就在几个月前,还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网上呐喊:中小企业的危机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业长期严重拖欠货款。 

深圳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老板透露,无论是国家振兴经济的四万亿计划,还是SAR、还有这次的新冠疫情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1.2万亿(高级会计师评审协助一次通过13711174084加微信备注高会)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投放资金,或低息贷款,其实,获益的绝大部分是央企、国企、大型民企,IPO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真正中小企业、特别中小民企很难受益,贷款只有固定资产、房产等抵押下才能实现。该民营老板强烈向政府、向社会呼吁:彻底肃清大企业拖欠货款支付的不良恶习,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得到根本缓解,给市场一个正常公平竞争的商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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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小企业讨要账款不再犯难

其实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写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然而一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地位”优势,继续以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业的订单,却又因为没有话语权而无法及时收到账款。而一旦拖欠款项,轻则令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严重者甚至会危及中小企业生存。而作为吸纳社会就业非常广泛的市场主体,一旦中小企业生存困难,也就意味着无数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 

从实际经验中可以看到,简单的原则性规定,确实欠缺可操作性。本次条例在罚则上进一步明确,可见国务院这次对欠款问题是“动真格”了。 

最后,在欠款处罚将越来越严格之际,想替大家说一句:2月疫情,3月你说刚复工,4月你说资金周转不过来,现在7月了,该清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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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如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