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
---|---|
享受主体 | 小微企业 |
优惠内容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
享受条件 |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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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首页文章 > 政策速递2018-01-03 14:24:22复制链接 阅读:2437
优惠政策 |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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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小微企业 |
优惠内容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
享受条件 |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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