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电动车碰瓷“现代”汽车?商标转让也有“坑”!
发表在首页文章 > 知识产权2019-11-29 14:35:10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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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第838765号“现代”商标纠纷案,“现代”之争,再一次被推上焦点。2018年,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北京现代)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意韩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现代联合公司)、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本迪公司)、无锡佳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铃公司)4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意韩公司还在其企业简介中明确写有"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单独使用"北京·现代"、"北京现代"等字样,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佳铃公司在淘宝网店上称自己的电动车品牌为"北京现代",使人误认为这些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与北京现代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批:4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经济损失。
随后,北京现代与中意韩公司纷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现代有限公司认为,中意韩公司、现代联合公司、本迪公司、佳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巨大,请求将共同赔偿从300万调至500万。)
虽然二审最终结果没有确定,但是涉及该案的“现代”商标,却很“不一般”。事实上,北京现代公司在本案中所诉争的被侵权商标第“838765”号商标最初并不是自己申请注册的,而是由本案的被告之一现代联合公司转让受让后所有的。 2003年北京现代汽车联合国际汽车巨头韩国现代集团争夺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资格,并且已进入了第二轮。本想借机打响品牌,却发现“现代”商标早在1993年就被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
最后经过协商,韩国现代集团最终与现代联合公司签订了关于12类汽车及零部件上的“现代”商标转让协议,支付4000万人民币获得第“838765”号“现代”商标。
从4000万到300万,这个“现代”商标的确是不一般!小编认为,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企业或者个人对于商标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商标转让,作为市场上获得商标的一种方式,极为常见。 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商标收购,也在不断提醒企业管理者,商标布局越早越好:“1618万高价收购“聚划算”商标,论品牌注册的重要性”“小伙抢注“芈月”商标 电视热播后有人出60万收购”但是,因为商标转让过程中,涉及到转让双方的利益,所以还是需要谨慎为好。小编提醒:《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受让方一定要向转让方确认待转让商标是否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如果有,请一定督促对方将商标转让给自己,防止日后出现纠纷。受让方要了解清楚转让方是否在转让商标之前有无许可给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被转让后,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旧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从而对转让商标的受让人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转让在先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转让方和受让方最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对于转让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的商标,双方要及时为商标办理续展或宽展。如果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商标转让是不会被商标局核准的。 小编重点提醒:为了骗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有些不法分子通过重复转让商标的诈骗手段来忽悠急于获取商标证书的受让人。因此,受让人需要调查转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的真实性以及调查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称与商标局官网上的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通过专业的平台,解决商标问题,可以减少不必须的风险,值得企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