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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服务模式(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者,让他们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对于供给方来说,通过在特定时间内让渡物品的使用权或提供服务,来获得一定的金钱回报;对需求方而言,不直接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借等共享的方式使用物品。共享经济的发展经过了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的过程。去中介化:共享经济的出现,打破了劳动者对商业组织的依附,他们可以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再中介化:个体服务者虽然脱离商业组织,但为了更广泛的接触需求方,他们接入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在前端帮助个体劳动解决办公场地(WeWork模式)、资金(P2P贷款)的问题,在后端帮助他们解决集客的问题。同时,平台的集客效应促使单个的商户可以更好的专注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共享经济平台的发展,往往和提高服务者收益,同时增值提供金融服务有关。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平台往往会采取先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服务费用,然后将服务费分散支付给服务者的模式。这样,既能强化平台的品牌形象,又能建立资金池,还能获得更多信用指数,对于在现阶段低信用社会下建立平台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资金安排和合同安排,在现有的我国税法框架下,给平台带来很多商业上的麻烦。平台收取资金,往往意味着平台需要承担开发票的责任;平台支付资金给服务者个人,根据中国税法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开具发票的税收成本,以及服务者个税成本带来的降低平台利润率的经济问题;在传统的紧密公司雇佣模式中,这三个问题一直都存在,而且相当幅度的降低了整个生产(服务)效率。在互联网模式中,考虑到平台初期基本上不会收取任何管理费,这些成本的控制,其实是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的核心竞争力要素之一。根据我们对于我国税法体系的研究和实践,很明显的是,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公司)机构,会有更多的偏向性待遇。于是,我们联合了多家共享经济机构,连同他们的合规部门,连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部门,讨论将C端服务者转化为小B端的合规性以及操作可行性,并且在实际执行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实践中,共享经济行业往往会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对于年度收入较高的服务者,单独为其成立属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并以此工作室名义,和平台或者消费者进行业务合作;对于年度收入不是太高的服务者们,将其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并选择组长,以组长名义成立工作室,并以此工作室名义,和平台或者消费者进行业务合作;在整个模式中,捷税宝平台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工作室,将起到以下的重要作用:虚拟地址注册,无需服务者长途奔波,也无需服务者花费太多时间操心工商和财税事宜;根据服务者无法清晰核算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提供服务者业务和财税管理的SAAS平台,极大程度的降低服务错误率,提高服务效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平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平台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彻底实现B2B的合作关系,降低服务者后续对于平台的劳动关系法律风险;转移社保等责任给服务者;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说,捷税宝平台所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解决方案,是现在所有共享经济平台都应该采用(也是唯一)的解决方案,而且还能极大的提高合规性,降低成本,提升平台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和捷税宝合作的共享经济平台有:滴滴出行;河狸家;顺丰;轻轻家教;顺顺留学;

O2O平台型 税务筹划方案专题 税务筹划基础包

律师行业税务解决方案

截止去年,据报道,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三十多万人 全行业业务收入2000多亿。全国创收过亿元的律所已有几十家,北上广的律所合伙人年创收过千万的也不在少数。比如北京有律所1782家,律师23776名,创收97.61亿元,人均创收41万元;上海有律所1222家,律师16692人,创收89.1亿元,人均创收56.3万元,位列全国首位;虽然各地因为经济水平差异,人均创收有差异,但无可厚非,经济发达地区和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收入非常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就将律师行业列入了高收入行业之列。但是现有律师行业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水平,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下,以及合伙人收入集中,缴纳税款也集中的形式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多年来中国律师业主要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即使有部分是查账征收,也是虚构很多费用发票进行冲抵收入和利润进行少交税款。主要财税问题和风险:在查账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诸如,办公室租赁费、工薪律师工资薪金、律师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会议培训费用等等。一些律所购买“发票”抵扣成本,这种做法在“营改增”后,必须彻底杜绝,否则律所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随意找或购票冲成本费用的做法存在虚开风险。作为律师,虚开虚受发票的法律风险应该非常清楚。少列、分解营业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一是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顾问费等,隐瞒营业收入。二是采取费用抵顶收入的方式来少计收入,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而事务所只就差额部分计算营业收入申报纳税。未扣、少扣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中,事务所帐面上雇员工资刚达起征点,其应得收入通过虚列差旅费报销等方式领取,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事务所只就出资人所得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了雇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现在的税务环境和国家税务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务要求越来越严格,过去律师行业的财税处理已经严重不再适用。随着2012年“营改增”后,律师业被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律所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律所属于服务行业,主要成本费用是人工,即使有外包咨询服务,但很多是个人提供的服务,没有发票,需要按照劳务报酬帮其代扣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没有多少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负增加。国家连续发文,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要求如实进行纳税义务-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伙人等再用以前方式进行财税处理已经落伍,其税务风险巨大。目前已经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因为需列费用,少代扣代缴个税等问题被税务稽查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等。主要以律师合伙人为首,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律师服务。尤其是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证券经纪律师业务,往往也会咨询更高水平的外部律师专家进行合作。在我国,对于紧密的劳动合同合作框架下的业务模式,有着严格的税收制度。员工对于从律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从律所所取得的福利,都是征税范围;对于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灵活操作的空间。所以,从提升团队主动性,提升团队生产效率,降低团队税务成本这三个角度来看,将一个大团队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化),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将雇佣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似乎是我们提升这个行业的重要手段。比如兼职律师和合作关系的税务成本对比兼职雇佣关系合作关系报酬=50000元;个人所得税=10000元;兼职律师实际到手收入=50000-10000=40000元;服务费=50000元;税金=50000*7%=3500元;合作方兼职律师实际到手收入=50000-3500=46500;多到手6500元。且可以开具50000元专用发票给到律师事务所,律所可以抵扣增值税=50000/1.03*0.03=1456元。所以整体税负降低了10000-(3500-1456)=7956.足足少交近8000元税金。对于一个以人为主的行业来说,如果能够在不增加公司总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业务合作关系,显著的提高团队的收入,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如何解决律师事务所收入增值税抵扣少的问题,以及合伙人律师高分红收入,雇佣律师高工资收入,兼职律师的劳务收入带来的较高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捷税宝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模式,为律师行业提供了完美的解决方案。方案具体内容:将机构内部功能进行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化),明确工作内容和利益分配机制;将各个小组企业化(捷税宝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将小组收益,通过捷税宝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分配;律师事务所本身和合伙人律师可以将原来采用对外咨询或者外包的或者一些无法取得费用发票的成本可以采用和工作室合作的模式,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抵扣,降低税负,合理避税。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商业模式,采用工作室,降低社保和个税压力。兼职律师,可以用工作室的模式与律所进行公对公的合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目前,和捷税宝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有:大成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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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行业税务筹划

投资这个行业,主要就是一个人脉的行业。投资公司,以合伙人为首,带领各个投资小组,专门从事某些行业的投资。为了获取最好的项目资源,往往都是合伙人作为最重要的人脉节点,通过团队去市场上梳理所有的项目,使用内部的工作流程评估项目,从而选出最适合自己的项目。从本质上来讲,这个行业是一个更加看重人际关系,更加重视人和(而非资和)的行业,所以它的组织结构和下面的图标比较类似。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些合伙人和团队之间会有不同的合作模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合伙人们,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团队,但是为了更好的机构品牌、团队规模等各种因素,大家走在了一起,一同合作,共同发展。所以,从组织学的角度来看,这些合伙人和团队的合作,其实并不一定需要在一个“公司”内才能完成。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一个投资机构会采用外部机构找项目,也会采用外部机构做DD,也会采用外部机构评估项目或者市场,会建立外部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等等。这些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可以在内部完成的(前提是内部团队有能力去做,而且能做好这些事情)。但是在不同的时候或者环境下,因为内部团队工作能力问题,因为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对于投资负责的考虑,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内部功能可能外部化。如果机构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这个机构在不同的阶段,会出现组织分裂的情况。当然,这个更多是一个管理学方面的话题。在我国,对于紧密的劳动合同合作框架下的业务模式,往往制定了严格(甚至可以说是严苛的)税收制度。据我们所知的,员工对于从机构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从机构所取得的福利,都是征税范围;对于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灵活操作的空间。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机构每用一个员工,其需要支付的成本,远远超过其实际获得收入。反过来看,在“双创”的氛围下,国家给了创业企业非常多的优惠政策,从而使得创业者获取收入的税收成本远远低于劳动合同的成本。所以,从提升团队主动性,提升团队生产效率,降低团队税务成本这三个角度来看,将一个大团队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化),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将雇佣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似乎是我们提升这个行业的重要手段。下面,我们将主要分析这个做法在税务成本方面的差异。雇佣关系合作关系工资=30000元;公司社保成本=15000*44%=6600元;个人社保=15000*18%=2700元;个人所得税=5000元;公司总的用人成本=30000+6600=36600元;员工实际到手收入=30000-2700-5000=23300元;实际收入比例=63.67%服务费=30000元;税金=30000*7%=2100元;公司总的服务成本=30000+2100=32100元;合作方实际到手收入=30000元;实际收入比例=93.46%对于一个人和的行业来说,如果能够在不增加公司总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业务合作关系,显著的提高团队的收入,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行业方案具体内容:将机构内部功能进行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化),明确工作内容和利益分配机制;将各个小组企业化(捷税宝的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将小组收益,通过捷税宝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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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税务筹划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产业和现代产业相结合,一、二、三产业为一体的产业。其主要门类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及医药商业。医药行业目前碰到的主要问题有:医药企业多、小、散、乱的问题突出,缺乏大型龙头企业。全国医药工业企业3613家,其中大型企业423家,只占总数的11.7%。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新药创新基础薄弱,医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产业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医药科技投入不足,缺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产品更新慢,重复严重。化学原料药中97%的品种是"仿制"产品。老产品多、新产品少;低档次与低附加值产品多、高技术含量与高附加值产品少;重复生产品种多、独家品牌少。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较慢。多数老产品技术经济指标不高,工艺落后,成本高,缺乏国际竞争能力。医药流通体系尚不健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三级批发格局基本打破以后,新的有效的医药流通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屡禁不止。加上生产领域多年来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致使多数品种严重供大于求,流通秩序混乱,治理任务艰巨。但现在以九州通、国药控股、华润等龙头医药流通企业在大规模的并购商业公司,以改变现在的医药市场情况。因为这些问题,导致医药行业出现了一个怪相。本来应该以科技、产品为核心竞争力的医药企业,因为科技和产品能力的不足,而市场需求过于旺盛,反而导致营销体系成为了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即便在目前的“两票制”的制度改革之下,医药代表对于药品的销售量的影响力也是极为巨大的。于是乎,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之间的利益分配,成为了各个医药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两票制执行之前,医药企业采用了代理销售药品的模式完成和医药代表之间的利益分配。医药厂家将药品卖给一级代理,一级代理卖给二级代理,在经过N级代理之后,药品通过医院等零售机构,出售给消费者。当然,也正是这个模式,每级代理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药品价格在终端零售环节价格过高,导致国家管制,也引导了“两票制”的出台。虽然取消了药品代理销售的制度和模式,医药代表本身在药品推广环节是不是尤其真实的价值呢?这个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医药代表制度本身不是中国发明,也是各个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制度,同时医药代表在药品推广过程中,确实能起到传播、安排活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升信息传播效率等切实的作用。而这些商业作用,本身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业补偿。​那么,应该如何将这些利益分配给医药代表呢?捷税宝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模式,为医药企业提供了完美的税务筹划解决方案。虚拟地址注册,无需医药代表长途奔波,也无需花费太多时间操心工商和财税事宜;根据医药代表无法清晰核算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提供医药代表业务和财税管理的SAAS平台,极大程度的降低服务错误率,提高服务效率,而且药企可以通过后台统一管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向药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降低药企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模式,可以有效的控制医药代表的业务行为;同时,服务费模式,可以协助药企响应国家要求,降低药价,有利于国计民生。目前,和捷税宝合作的医药企业有:和缓医疗,会诊帮,医多多,博大医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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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的税务筹划

直播, 2016年最大的风口。从娱乐到体育,从秀场到游戏,视频直播几乎凭“一己之力”为一大批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有人将2016年视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说的一点儿也不错。 但只有站在风口的人才能看到,与机会并存的更多是“风险”。风口浪尖,有喜有忧。事实上,自2014年以来,O2O的互联网+创业模式席卷中国,随着越来越多的分享经济模式出现,如何避税成了这些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税制设计,因为历史原因以及本身政府决策的效率问题,并没有太多考虑自由职业者的利益,从而导致分享经济在中国碰到了很多税务上面的困难。刚站稳脚跟的直播平台,哪一个不是时时刻刻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地与风浪搏斗?避免随时被前浪、后浪、大浪、甚至阴沟里的小浪拍在沙滩上。“全民直播”时代来临,如何稳操胜券?有些事情是可以预判的。因为,不管你是刚刚进入直播圈的黑马,还是未来的独角兽,都对一根无形的红线谈之色变——税收。又因为,不缴税,惨;缴税,苦。(毕竟我们都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才能快乐地玩耍!)长期在知乎游荡,有个提问让我瞬间肾上腺素急升:“主播平台有义务给主播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税吗?类似于YY直播平台或者斗鱼。”(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很正经地回答:“是。主播平台有责任代扣代缴主播劳务报酬个税。现在主播市场还是在洗牌阶段,有许多平台基本没有代扣代缴个税。比如,对于许多平台来说,在前期开拓市场阶段根本没有精力或资本帮主播代扣代缴个税;也担心主播因上缴个税收入变少投靠别家。或者,一些成熟的主播平台会从主播收入中扣8-11个点左右,作为平台中介费(不包含代扣代缴的个税),大家目前关注的焦点紧紧放在眼前利益的抢夺,市场资源的火拼,并未冷静的看待平台的健康发展。 “——也许你一口气读完觉得云里雾里,却还是惊起一身冷汗。简单来说,就是缴税的话,平台心里苦啊。当前,主播和直播平台一般有三种合作方式:第一种,有的主播是和平台直接签约;第二种,是平台和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来协调主播来进行直播;第三种,则是普通人直接使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直播平台的头部主播一般都是和平台直接签约,此时主播获得的收入则为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3%到45%的税率来缴税,由平台代扣代缴。比如A网红当月收入10万,平台按照国家个税征收税率来发放,该网红应该要扣掉45%,即是要扣掉29920元,最后网红到手的钱只有70080元。“咱们国家的税法的政策是获得收入者交税,直播有些类似网络交易,如果是在直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直播平台必须要缴纳税款。”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说到。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政策的出台需要对情况更加了解,一般只有在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国家税务总局才会出台相关政策,但对于以虚拟货币打赏为主要交易方式的直播,仍然可以按照网络交易的原则进行征税。有直播平台负责人认为,不少平台主播的收入都是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微信提现的,所以没必要替主播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财大教授表示,一般征税都是从形成收入的来源查起,虽然征税的对象是获得收入的主播,但是在平台形成的收入,不管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提现,税款都应该由平台来代扣代缴。虽然心里苦,但是,平台如果想考虑长远发展,税务红线坚决不能触碰,如果存在侥幸心理偷税漏税,不仅影响平台的发展,而且触犯税务法律,后果将会很严重!直播平台的突然火爆,也引起了税务部门对于直播平台税收不规范行为的重视。首先,我们分析一下B2B/B2C/C2C平台现在运营的模式和存在的一些税务风险:1、初期为撮合模式平台仅撮合客户和服务者发生交易,有的平台给予一定补贴,平台记录交易信息;服务者为客户提供服务后,直接从客户处收取服务费。2、复杂管理模式客户通过平台下单,服务费先支付到平台,可能从平台获取发票;平台从客户处收取资金,然后支付给服务者;服务者为客户提供服务,从平台处收取服务费;只要涉及到服务者从通过平台获取收益,平台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帮服务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服务者从平台获取收益,平台为扣缴义务人,有责任按照国家个税法规全额申报,有的平台喜欢自己骗自己,打着代收代付的口号,政府、税务局不是傻子,请先研究清楚相关代收代付的法规。普通企业法律上不允许进行代收代付的业务(代收代付是银行和金融公司所允许的业务范围)。专家有话说:首先是要看直播平台是否有代扣代缴任务?平台是否是网红主播资金的支付人?如果是支付人,就有扣缴义务,比如资金打到平台的账户,那么网红的收入就算是平台支付的;现在平台主播有三种:第一种就是工资薪金,打赏都是平台收入;第二种,钱打到网红的个人账户,网红该自己缴纳;第三种,网红的收入先打款到平台,资金再从平台分给主播,平台应该履行主播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 《参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必须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坦白来讲,就是不缴税的话,惨啊。网络直播平台这一全新媒介形式的出现,引发了一场传播革命的同时,它也让明星IP所产生的粉丝经济变的可测量。截至今年6月,直播类App渗透率环比去年增长近50%,资本注入的速度和金额超乎想象。无论这个风口是否能重塑我们的社交方式,但错过了这个风口,毕竟是一种遗憾。作为主播平台在现阶段优雅地跨过“有责任代扣代缴主播劳务报酬个税”这个坎儿?世间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有!轻松财税-捷税宝为主播平台提供专业成熟的财税解决方案!目前已与斗鱼TV、六间房、PLU、毅恒传媒、等主播平台及主播经纪公司进行合作,不仅完善解决了主播平台产生的税务法律问题,而且还让主播避免了高税收的损失,实现了双赢的局面!当然既要合理合法,又要保存实力。(在这善意的提醒平台经营者、平台CFO,请重视公司长远发展,拒绝偷税漏税,帮主播合理避税,才能彻底解决平台税务风险。)

劳务收入型 税务筹划方案专题 节税计算器

科技服务行业

目前互联网时代,很多的传统行业都开始科技化,大量的公司设立了研发部门,把传统业务搬到网上。国家也是鼓励大家将传统行业和新科技相结合,不仅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还配套了不少地方性的政府补贴来支持各地的创业者。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往往是望“政策”而叹。比如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6、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等但是由于工资的社保成本和个税成本过高,所以很多企业以比较低的基数发放给员工工资,其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常常是用零星的发票来冲销的。这就造成了在报表上,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比实际低了很多,而零星的发票一般属于出差费用或者办公费用,这样白白浪费了加计扣除的份额。如果使用捷税宝作为公司的税务咨询外包公司,将工资的差额部分每月以研发咨询费的方式支付到捷税宝账户,这样不仅仅解决了没有凑发票冲工资的麻烦,而且还能将这部分咨询费加计75%成本冲减应纳税额,一举两得。再比如,目前上海有一些政府补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由于补贴力度很大,一般总金额在100万到300万之间,其中要求企业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就要申报两年的建设预算。如果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会立刻拨款50%给企业,另外50%的款项要等到两年以后验收合格才会发放。大部分企业在申请预算时包括了几十万的咨询费用和市场调研费用,但是实际日常支付不了这么多的费用,所以虎头蛇尾,验收不合格,拿不到余款不说,还进了政府的黑名单,失去了信誉,以后再也别想申请其他政府补助了。但是有了捷税宝就能拯救这类企业了,捷税宝可以作为企业的外包服务公司,开具咨询费用和市场调研费用的发票给企业,帮企业完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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