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A企业,主要进行培训业务,年收入数千万。公司自有团队主要进行运营、营销、支持等功能,实际讲师大部分是外部聘用的临时讲师,年度成本也有数千万。
一直以来,讲师和A企业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合同,A企业将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讲师。原则上,A企业应该为讲师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讲师对缴纳高个税的强势反对和企业对于自己成本的考虑,一直以来A企业都没有进行相关个税的申报和缴纳。
风险和责任:
风险和责任:
A企业未能尽到申报劳务人员个税的义务,有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讲师们没有申报纳税,有偷漏税风险。A企业存在事实的连带风险。
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
讲师们首先购买了红苹果财务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节税产品,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工作室,再通过自己的工作室与A企业签约。A企业将约定的金额通过服务费形式打入讲师的工作室账户中,讲师最终从工作室账户中分红获利。
通过这个方案,各个讲师使用了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实际税负较低,缴纳的税金能在各个讲师的心理预期范围之内。
同时,各个讲师也会有自己的个税税单,从而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阳光化。
对于A企业而言,因为改变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还能从讲师的工作室获得发票以及增值税抵扣,在降低了风险的同时,还提高了经济效益。
前后对比:
前后对比:
实施前 | 实施后 | |
交易模式 | 企业A直接对讲师个人 | 企业A对讲师的工作室,讲师的工作室对讲师个人 |
企业A风险 |
B2C,企业A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A未扣税也无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企业A要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成本) |
B2B交易,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企业A取得了合法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师费用 |
讲师风险 |
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灰色收入; 偷逃税行为,补税+罚金+滞纳金 |
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完税证明,收入阳光化;合法行为,无风险 |
增值税抵扣 | 无 | 企业A可以从讲师的工作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综合税负。 |
举一反三:
培训业务只是众多行业业务类型之一,那么是不是所有重人力资源的行业都能适用这个方案呢?
比如:企业主、高管、股东、自由职业者、高净值人群、网红、演艺体育明星、行业专家、专业顾问、设计师、律师、私募管理人、基金经理等。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启示。